海关总署146号公告11月15日实施:进境粮食必须由指定企业加工,检疫许可证环节就得绑定企业

海关总署146号公告11月15日实施:进境粮食必须由指定企业加工,检疫许可证环节就得绑定企业

海关总署146号公告11月15日实施:进境粮食必须由指定企业加工,检疫许可证环节就得绑定企业

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146 号公告《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已由2026 年 10 月 13 日发布,自 2026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两个日期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公告落款与刊登日,后者是规则生效日,中间相隔 33 天,企业要在窗口期内完成内部流程调整。

这条公告的适用对象是进口端的大宗粮食品与原料,管的是货主、代理人、指定加工企业、场地经营企业与运输企业这几类主体。

审批前置:检疫许可证环节就得绑定指定企业

审批前置:检疫许可证环节就得绑定指定企业

公告第一条把底线写死: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进行加工使用。 过去「先进口、货到后再找加工企业」的路径,在检疫审批环节就被切断了。

指定企业怎么变成指定企业? 拟从事进境粮食加工业务的企业,先对照海关总署在政务服务指南公布的防疫、处理等条件做自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即可开展进境粮食加工业务。声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 最容易被忽略的改动在第三条:货主或其代理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时,应确定粮食进境后拟运往的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在检疫审批申请单的「受理海关」栏填写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受理关口的归属逻辑从「货走哪个口岸」转成了「粮到哪家指定企业加工」——审批的落点被挪到了加工端。

第四条给了一个减项通道:在申请《检疫许可证》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如提供该联系单,可无需提供第三条中有关证明材料。注意这是免掉第三条的证明材料,不是免掉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等全套单证。

七类违规情形与两档后果

七类违规情形与两档后果

公告第六条列明七类违规情形:①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②未按规定记录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③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企业加工、存放;④未按规定在进境粮食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⑤未按规定对进境粮食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⑥未按规定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⑦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 后果分两档,这是本条公告最重的一处:第一档——如指定企业存在上述第(四)(五)(六)(七)项情形,在整改完成前,对后续拟运往该指定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海关不予许可。第二档——如指定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的,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 三个词要照原文读:第二档的触发条件是「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三者之一,并非只有前两者。违规后果的重心已经从「补材料」移到了后续审批全线停摆上——影响的是这一家指定企业未来所有拟运往它的检疫审批申请。

「粮食」有两个限定词,缺一不可

「粮食」有两个限定词,缺一不可

公告第八条界定了口径:本公告中的粮食是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 这条定义里两个限定词必须同时成立:一是用于加工,二是非繁殖用途。种子、种苗等繁殖用途物料不在此列。公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合规主体是企业自评估加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性声明须由企业自行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提交方负责;公告自评估、提交、审核三步的主语是企业。海关总署的政策解读稿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发布,企业可对照官方解读核对自身差距。

四类主体共同担责,换装场地也有条件

四类主体共同担责,换装场地也有条件

第五条把责任铺到了全链条: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和进境粮食运输途中换运换装场地的经营企业,以及货主或其代理人、指定企业、运输企业,共同承担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植物疫情防控责任,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按海关规定做好调运、存放、加工和下脚料处理等记录。

⚠️ 另有一句常被忽略:进境粮食应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换运换装。 换装环节不再是「在哪儿换都行」,场地本身带条件。第七条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将粮食进口申报的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把贸易端、加工端与场地运营方的信息接起来。

注意事项

  • 别把两个日期混着用:10 月 13 日是公告落款日,11 月 15 日才是实施日。11 月 15 日之前发生的业务不因本公告而回溯适用。
  • ⛔ 本篇只谈进口端粮食品的加工企业监管,与出口端、包装材料端的规则不是同一件事,管理对象与环节都不同,不要互相套用。
  • ⛔ 不要按小包跨境电商的思路理解本公告:它管的是大宗粮食品与原料进口,不涉及面向消费者的零售订单环节。
  • 官方未在公告中列明《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的办理时限与有效期,相关口径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为准。
  • 公告本身未设置过渡期安排,实施日之后的在途订单需自行核验后端加工主体资质。

常见问题

问:11 月 15 日之后进境的粮食,还能先进口再找加工企业吗? 答:不能。检疫许可证申请环节就要确定拟运往的指定企业并提供证明材料,受理海关栏也填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审批前置已经完成绑定。

问:指定企业违规,是罚这一批货吗? 答:分两档。第(四)(五)(六)(七)项情形在整改完成前,对后续拟运往该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海关不予许可;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的,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问:《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是免掉全部材料吗? 答:不是。它免的是公告第三条中有关拟运往指定企业的证明材料,其他单证照常提交。

问:公告适用于哪类商品? 答: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繁殖用途物料不在此列。

参考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46 号《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落款 2026 年 10 月 13 日,自 2026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
  • 海关总署官网「政策解读」栏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2026 年 10 月 14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新网、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对公告与政策解读稿的转发内容(仅作传播佐证)

评测方法公示

评测维度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用户口碑、技术实力、服务网络、案例质量
数据来源工商公示信息、企业财报、行业研究报告、第三方数据机构、用户反馈
采样范围中国大陆地区在营品牌
采样时间2026年10月 至 2026年10月
权重分配品牌影响力 25% / 市场占有率 20% / 用户口碑 20% / 技术实力 15% / 服务网络 10% / 案例质量 10%
更新频率季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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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 上市公司年报及临时公告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口腔医学会等行业协会公开数据
  • 弗若斯特沙利文、艾瑞咨询、头豹研究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报告
  • 主流财经媒体、行业垂直媒体公开报道
  • 用户反馈与实地调研(仅作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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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团队

主编单位TikTok卖家门户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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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时间2026-10-20
最近更新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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