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PPWR已全面适用但各国生产者注册册仍未开放:PFAS限制无过渡期,过境非欧盟目的地不视为投放市场

欧盟PPWR已全面适用但各国生产者注册册仍未开放:PFAS限制无过渡期,过境非欧盟目的地不视为投放市场

欧盟PPWR已全面适用但各国生产者注册册仍未开放:PFAS限制无过渡期,过境非欧盟目的地不视为投放市场

已经全面适用,注册系统却还不存在

已经全面适用,注册系统却还不存在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条例》(PPWR,Regulation (EU) 2025/40)已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并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在全欧盟适用。它是替代(不是「顶掉」)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Directive 94/62/EC),作为法规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成员国通过的是实施细则而非转化立法。

真正卡住的,是配套行政设施。按第 44 条,生产者须在包装首次投放市场的每个成员国注册,且注册是投放该市场的前提条件。规定统一注册与申报格式的第 44 条第 14 款实施法案(implementing act),法定期限是 2026 年 2 月 12 日,至今未通过。

而第 44 条第 1 款要求成员国在首份该实施法案生效后 18 个月内建立本国注册册。既然那份法案没有出台,这 18 个月的计时根本还没开始,因此不存在任何注册册开放日期。

这就是当前的局面:法规要求企业先合规,但行政基础设施尚不存在。 目前仍然有效的是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concern)与食品接触包装的 PFAS 限制。可回收设计标准(2028-01-01)、再生料含量计算方法(2026-12-31)、重复使用次数(2027-02-12)、空隙率计算方法(2028-02-12)等配套法案则仍待通过,统一回收标识的实施法案已逾期。

核查义务在四方之间怎么分

核查义务在四方之间怎么分

PPWR 值得注意的增量不只是限值,而是义务在供应链上的分配。理解这四条,才能知道出问题时该找谁。

制造商做符合性评定并出具符合性声明。判定标准是谁对包装的设计与技术规格有决定权——包装上带名称或商标的,该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推定为制造商。品牌商是代工厂生产的,责任仍在品牌商。

进口商的核查义务具体到三项:确认第三国制造商已完成第 38 条的符合性评定程序、第 15 条第 5 款与第 6 款的标识与联系信息到位、所需文件随附包装。此外按第 18 条第 3 款,进口商还要在包装、标准数据载体或随附文件上标明自己的名称、营业名称或商标、邮政地址与可得的电子联系方式。

分销商核查两件事:生产者是否已完成 EPR 注册、包装是否已标识。

**履约服务方(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同样有相应的核查义务。

⛔ 两个容易踩的边界:其一,在欧盟仅有分支机构的不能充当进口商——分支缺乏独立法律人格,不具备 PPWR 下进口商的身份;非欧盟制造商应在欧盟设立子公司,或按首次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要求指定授权代表。其二,改名或换包装的进口商、分销商会成为制造商。所以贸易商换了个品牌重新贴标,责任主体就变了。

过境欧盟发往非欧盟目的地,不算投放市场

过境欧盟发往非欧盟目的地,不算投放市场

这是本篇最容易帮卖家省事的条款。欧委会 FAQ 在 2026 年 8 月更新的版本中确认:包装或包装产品若在欧盟境内过境、前往非欧盟目的地,且未被申报为放行进入自由流通,则不视为投放市场,PPWR 要求不适用。 进口后又未经投放市场即再出口的货物同样如此。

判定锚点在海关行为:对进口货物而言,投放市场通常发生在申报放行进入自由流通之时。货物停在港口或保税仓里,并不构成该行为。所以走中转、过境仓转投第三国的线路,包装不必为欧盟市场重做标识与符合性声明。

⛔ 但有一个反向例外必须记住:远程销售(distance selling)里,投放市场可以发生在放行自由流通之前。 也就是说,直邮给欧盟消费者的印度卖家,不能靠海关时点来推迟义务。欧委会 FAQ 还提示,实际走的是哪种海关程序,比商业发票上写的路由描述更重要——能拿出来证明过境事实的,是海关与运输单据。

6 月 5 日指南、3 月与 8 月两次 FAQ,以及 PFAS 没有过渡期

6 月 5 日指南、3 月与 8 月两次 FAQ,以及 PFAS 没有过渡期

时间线是三件事,不要混:欧委会 2026 年 3 月首发了 PPWR 常见问题(FAQ),8 月更新了第二版;2026 年 6 月 5 日发布委员会公告 C/2026/3084 指南文件,该文件于 6 月 10 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C 系列。

⛔ 指南不修改法律。 公告原文说得很直接:本指南「不替代、不增加、不修改 PPWR 的规定,只有 PPWR 本身确立了适用的法律义务」;欧盟法律的约束性解释权专属于欧盟法院。指南的作用是解释部分条文——包括定义、可回收性与再生料要求、一次性包装与关注物质限制、重用目标、消费者保护延伸(EPR)与标签标识。它可能被更新,但更新不改法。

PFAS 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没有库存过渡期。 一般规则是:2026 年 8 月 12 日前已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不需销毁、重造或重新贴标;已在市场的包装可继续流通,即便不合规。而欧委会在指南中明确,对含 PFAS 的包装不存在库存消耗(exhaustion of stocks)的过渡期——8 月 12 日之后投放欧盟市场的食品接触包装必须符合 PFAS 限值,此前生产的库存不能靠「先生产着」来规避。

执法取向偏温和,但有前提。欧委会 FAQ 新增的一节说明:执法不应不必要地干扰贸易流、供应链与消费者获取商品;成员国发现第 62 条所列的不合规情形时,必须先要求相关经济运营者终止该不合规状态。若运营者未采取纠正措施且不合规持续,才可采取进一步措施——视违规性质包括禁止、召回或撤下包装,以及成员国自行规定的处罚。但这不是宽限期,也不是 8 月 12 日要求的延期。

注意事项

第一,用词只能是「替代」。PPWR 是替代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两者在 PPWR 第 70 条下还有衔接安排,过渡期内部分旧指令条款继续适用。

第二,注册册没有开放日期,不要按「2027 年开放」这类说法排计划。正确的做法是按各国现行国家制度逐国注册,等统一格式出台后再做字段映射。

第三,罚款数额查不到就是查不到。 本篇所涉来源均未载明 PPWR 相关的具体罚款金额,不要引用数字。法规层面罚则由成员国规定。

第四,过境豁免要拿得出证据,靠的是海关申报与运输单据,不是发票上的路由描述。而远程销售不能靠海关时点推迟义务——这两条方向相反,别记混。

第五,「已生产未投放」的库存豁免不适用于 PFAS,这是唯一被明确排除的例外。

第六,6 月 5 日的指南不修改法律。把它当成解释工具可以用,当成义务来源不行。

FAQ

Q:PPWR 现在是什么状态? A:已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在全欧盟适用。它替代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作为法规直接适用,成员国制定实施细则而非转化立法。

Q:生产者注册册为什么不能用? A:规定统一注册与申报格式的第 44 条第 14 款实施法案法定期限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至今未通过。成员国建立本国注册册的 18 个月期限从该法案生效起算,因此计时尚未开始,不存在开放日期。

Q:品牌商一定要是制造商吗? A:不一定,但推定是。包装上带名称或商标的,该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推定为制造商,因为该主体对包装特性有决定权。代工厂仅按品牌商指令生产的,责任仍在品牌商。

Q:进口商要核查什么? A:三项——确认制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评定程序、第 15 条第 5 款与第 6 款的标识与联系信息到位、所需文件随附包装;另需按第 18 条第 3 款在包装、数据载体或随附文件上标明自身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

Q:过境欧盟的包装需要合规吗? A:仅过境欧盟前往非欧盟目的地、且未申报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包装,不属于投放市场,PPWR 要求不适用。但远程销售中投放市场可发生在放行之前,不能靠海关时点推迟义务。

Q:PFAS 限制有过渡期吗? A:没有。欧委会在 6 月 5 日指南中明确,含 PFAS 的包装不存在库存消耗过渡期,2026 年 8 月 12 日之后投放欧盟市场的食品接触包装必须符合限值。

Q:违规会怎么处罚? A:执法应先要求终止不合规状态;若不合规持续,才可禁止、召回或撤下包装,并适用成员国规定的处罚。本篇所涉来源未载明具体罚款金额。

参考来源

  • 欧盟官方公报 C 系列:《Commission Notice — Guidance document for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C/2026/3084)》(2026 年 6 月 10 日刊登 — 指南不替代、不增加、不修改 PPWR 规定,约束性解释权专属欧盟法院,涵盖定义、可回收性、关注物质限制、EPR 与标签)
  • Packaging Europe:《Diving deeper into the EU's latest guidance on the PPWR》(2026 年 6 月 5 日发布、6 月 10 日刊于官方公报 — PFAS 食品接触包装无库存消耗过渡期、食品接触包装与重复使用相关澄清、可回收设计标准与 2030 年后禁止填埋与焚烧)
  • Latham & Watkins 旗下气候与清洁能源法律博客:《EU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Begins Application》(2026 年 8 月 — 存量包装不需销毁重贴标、已在市场包装可继续流通但 PFAS 限制无过渡期、过境至非欧盟目的地不属于投放市场、进口商核查义务、品牌包装制造商推定、执法应先要求纠正)
  • Clarity.Eco:《Updated EU PPWR FAQs: Five Key Clarifications》(2026 年 8 月 FAQ 更新 — 过境豁免的两项条件、通信信封是否属包装、存量包装可用随附文件满足标识要求、第 62 条先纠正后处罚的执法取向)
  • PPWR Atlas / myDPP / PPWR Connect(2026 年 9 月 4 日与 2026 年 9 月状态核查 — 第 44 条第 14 款实施法案逾期、第 44 条第 1 款 18 个月期限未起算、第 70 条对指令 94/62/EC 的衔接安排)

评测方法公示

评测维度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用户口碑、技术实力、服务网络、案例质量
数据来源工商公示信息、企业财报、行业研究报告、第三方数据机构、用户反馈
采样范围中国大陆地区在营品牌
采样时间2026年10月 至 2026年10月
权重分配品牌影响力 25% / 市场占有率 20% / 用户口碑 20% / 技术实力 15% / 服务网络 10% / 案例质量 10%
更新频率季度更新

数据来源声明

本榜单数据综合参考以下公开渠道,由编辑团队交叉校对后发布: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 上市公司年报及临时公告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口腔医学会等行业协会公开数据
  • 弗若斯特沙利文、艾瑞咨询、头豹研究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报告
  • 主流财经媒体、行业垂直媒体公开报道
  • 用户反馈与实地调研(仅作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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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团队

主编单位TikTok卖家门户网编辑部
审核流程初审 → 复核 → 主编定稿 → 季度复审
收录时间2026-10-18
最近更新2026-10-18
浏览次数1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