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 1210 保税进口跨关区退货:一点退全国,意见反馈至 10 月 25 日
一票从宁波保税仓发出的进口保健品,买家在成都申请退货,过去要一路运回宁波入区。10 月 16 日,海关总署就全面推广 1210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 10 月 25 日。公告只有 8 条,动的却是 2018 年以来「退货必须回原区域」的老规矩。
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定义很清楚: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退货商品可以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外的其他区域(中心)。行业里把这件事叫作「一点退全国」,退货仓从「原路返回」变成「就近入区」。
现行依据是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94 号公告和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两份文件都要求退货商品运抵原区域(中心)。海关总署在起草说明中称,跨境电商退货单量增长较快,企业和消费者都希望突破退回原区域的限制,2023 年起已先后在杭州、郑州、广州海关开展试点。
税款规则没有放宽。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 45 日内把商品运抵区域(中心),相应税款才不予征收,同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两个时间点缺一不可。
一、退货路径改了
跨关区退货的核心,是把「原路返回」改成「就近入区」。收货仓可以是原区域以外的其他综保区或保税物流中心,退货企业向商品实际运抵地的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并明确接收商品的仓储企业。
新规直接压缩逆向物流半径。以前广州消费者退回的保税商品要回到宁波,跨省干线、入区查验、二次上架各算一遍;现在可以退到广州或周边有资质的仓库,干线距离和时效都下来了。
公告是对 194 号、45 号两份旧文件的修改完善。海关总署明确,现行规定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设过渡期。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10 月 25 日之前,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网站的「意见征集」系统或书面方式提出意见,最终文本可能调整。
二、四类企业进不了名单
公告把申请主体限定为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收货仓储企业由退货企业自行明确,两家都要接受海关监管。
信用门槛写得很细。退货企业和收货仓储企业不得为海关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企业,以及信用评估状况为「异常」的企业。四类情形只要沾上一类,业务就做不了。
两家企业还要建立跨关区退货流程监控体系等内控机制。海关总署在起草说明中把这条列为资质要求的一部分,意思是不能只靠报关行单点操作,退货链路要有可追溯的内部记录。
对依赖挂靠、借用抬头的中小卖家,这是一次筛人。过去找个有资质的报关行就能走货,现在收货仓也要过信用审查,合作方的名单要重新核一遍。

三、仓库要过硬件关
收货仓储企业要设置存放跨关区退货商品的专门区位。不是划一块地就行,还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分拣、理货等作业要用仓储管理系统做信息化管理。
系统对接是硬要求。仓库须按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报送满足监管要求的数据,并接受海关监管。对没有自研能力的仓库,这意味着一次接口改造。
账册也要单独立。收货仓要向退货地主管海关申请,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中设立跨关区退货专用账册,账册用途为「进口跨境电商」,表头备注栏注明「跨境电商进口跨关区退货」。
申报字段同步增加。退货企业要在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的退货申请单中填报进口跨关区退货标志、收货仓储企业名称、海关企业编码、账册编号、商品货号、原产国(地区)等字段;收货仓要在保税核注清单表头备注同样的字样。
四、三十天与四十五天
30 天和 45 天是两个不同的动作。30 天管的是申请,从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算;45 天管的是到货,从同一天起算,商品必须实际运抵区域(中心)。
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相应税款才不予征收。申请提了、货没到,或者货到了、申请超期,都不能享受不征税,已缴税款的处理要按现行规定走。
消费者额度也会同步调整。公告明确,符合条件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把退货占用的额度释放出来。对跨境进口来说,额度释放的快慢直接影响复购。
实操上,退货申请要早于物流到达。很多企业习惯等仓库签收再补单,在新规下容易踩 30 天线。系统里新增的字段多,报关行需要提前把模板和校验规则做好。

五、出口已跑通,进口才起步
同样是跨关区退货,出口侧走得更早。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167 号公告在 20 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经过一年试点后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海关总署的政策解读披露了试点成绩:截至 2026 年 2 月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共计 38.13 万票,货值 0.94 亿元。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退货口岸,不必把货拉回原出口地。
进口侧的节奏慢一拍。1210 的退货商品要入区、要核注、要调额度,涉及保税账册和税款,监管复杂度高于出口退运。2023 年三地试点跑了三年,才走到全面推广的征求意见阶段。
配套的税收政策已经就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6 号公告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食品除外。
真正的难点在责任划分。公告要求收货仓对跨关区退货商品实施全流程溯源,保证退货就是原 1210 进口商品,并向海关如实申报、承担法律责任。跨关区之后,原发货仓和收货仓之间怎么对账,公告没有给出统一模板;退货商品能不能二次销售,也要看保质期、包装完整性和平台规则,海关只管监管与税款。对准备接跨关区退货的仓库,先算清改造监控、WMS 接口和专用账册的成本,再谈能接多少单。

参考资料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跨境电商高峰期:海关护航“双向贸易”畅行》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出海网:《海关总署推广1210保税进口跨关区退货 征求意见至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