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华金红石型钛白粉反倾销立案:财务省告示第 292 号,HS 3206.11,14 日内须书面申报
一份申请书落地成案,中国钛白粉对日出口被拉进为期一年的调查程序。2026 年 10 月 16 日立案当天,企业最先要记住的不是税率——本案目前没有任何税率——而是两个数字:7 日和 14 日。错过第二个,等于主动放弃参与。
2026 年 10 月 16 日,日本财务省与经济产业省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以金红石型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配制品启动联合反倾销调查,同日发布立案文件,即令和 8 年财务省告示第 292 号。申请由日本二氧化钛工业会于 2026 年 8 月 7 日提出,两部门审查后认定证据足以支持立案。
涉案产品归入 HS 3206.11,但税号只是入口,真正决定是否被圈进来的是三道技术门槛。立案也不等于征税,本案尚无初裁、无终裁、无税率,申请人的倾销指控不等于裁决结论。对出口企业来说,眼下最实际的三件事是:核对产品是否落入涉案范围、盯住 7 日与 14 日两个申报窗口、把调查期内的成本与销售数据整理成可以交出去的形态。
一、涉案范围:税号之外还有三道技术门槛
按日本经济产业省案件页面公示的定义,涉案产品是 HS 品目表第 3206.11 号项下、以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配制品,且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二氧化钛含量在干燥状态下占全重量的 80% 以上;二氧化钛的晶体结构为金红石型;二氧化钛粒径大于 100 纳米。
三条缺一不可,任何一条不满足,就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这意味着只看报关行给出的 HS 编码远远不够,还得回到技术规格书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上逐项比对。
从用途看,这类产品通常为白色微细粉末,遮盖力高、耐候性优良,主要流向汽车涂料、高档建筑涂料、凹版油墨、柔版油墨、色母粒以及树脂着色。原产地为中国,不含香港和澳门地区。
对出口企业来说,第一个动作很具体:把 2025 年 4 月以来所有对日出口批次的二氧化钛含量、晶型鉴定报告、粒径检测数据调出来,与上面三个阈值逐条核对。锐钛型产品、含量不足 80% 的配制品、粒径在 100 纳米及以下的产品,通常不落入本次范围,但仍要留好证据链,因为后续可能出现产品范围争议,届时举证责任在企业一侧。
二、两个调查期,准备的数据跨度不一样
本案有两个调查期,时间跨度相差两年,这是很多企业第一次应诉日本案件时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倾销调查期为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共 12 个月。这一阶段的核心是价格与成本:出口价格、内销价格、生产要素投入、运费与保险费等,最终用来计算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损害调查期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共 36 个月。这一阶段看的是日本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利润和就业等指标的变化趋势。
两个期间不同,意味着台账准备的时间跨度也不一样。按 12 个月备倾销数据、按 36 个月备数量与价格趋势,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活。
日本财务省的英文公告写明,调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结束,新闻稿所附程序流程图列示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从 2026 年 10 月 16 日起算,最快也要到 2027 年下半年才可能看到是否征税的结论。这段时间是准备期,不是等待期。

三、申请人的主张不是裁决
立案文件中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组数字,来自申请人。
日本二氧化钛工业会在申请书中主张,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介于 50% 至 60%,并称相关进口量在日本 2023 至 2025 财政年度期间增长至两倍以上,导致价格压低和产业损害。立案公告同时记载,该协会有三家生产涉案同类产品的日本会员企业,其在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合计产量,占日本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99.9%。
这些都是申请人的主张。日本政府接下来要做的,是通过调查判断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再决定是否征税。把 50% 至 60% 直接当成未来税率去做成本测算,是最常见的错误,也会直接打乱对日报价。
另一个容易误判的地方是供应商名单。申请书列明了 54 家供应商,包括 LB GROUP CO., LTD.、TINERGY CHEMICAL CO., LTD.、SHANDONG DOGUIDE GROUP CO., LTD. 等。调查机关会向名单上的供应商以及立案时已掌握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寄送问卷,并在财务省与经济产业省网站公开问卷。
没有出现在名单上的企业,不代表不涉案;出现在名单上的,也不代表一定会被单独计算税率。企业不宜仅以是否出现在名单中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应诉。
还有一个隐形关卡:正常价值。申请人主张以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最为接近的可比国家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立案公告同时列明了生产者证明市场经济条件的相关事项,包括经营决策是否遵循市场原则、主要投入成本是否反映市场价格、工资形成机制、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会计处理等。这类材料需要提前准备,现场补不出来。
四、7 日与 14 日:两个最容易错过的窗口
日本经济产业省案件页面的表述很明确:自告示之日,即令和 8 年财务省告示第 292 号发布之日起 7 日内,没有收到财务大臣寄送问卷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希望参加本案调查,应当在告示之日起 14 日内,向财务省指定部门提交书面申报,并附上能够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方的材料,随后从官方网站获取问卷或申请寄送,再按问卷载明的期限提交答复。
换算成日历,这 14 天的窗口落在 2026 年 10 月底,短于绝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批周期。
申报的递交部门是日本财务省关税局关税课特殊关税调查室,地址为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 3-1-1,联系邮箱 ad14@mof.go.jp。海外供应商、涉案货物供应商与进口商的咨询由财务省对口,国内生产者与产业使用者则由经济产业省对口。
两个技术细节值得单独提醒。第一,本案调查以日语进行,原件为其他语言的材料须同时附上日文译文,翻译工作量往往被低估。第二,问卷若无正当理由未在答复期限内回复,政府可依据 GATT 1994 第六条实施协定第 6.8 条及附属书 II、日本不当廉卖关税等相关政令与指南,基于可获得事实作出最终决定。换句话说,不答复的风险远高于答复得不够漂亮。

五、后续节点与成本账
问卷之外,还有几道程序性期限需要分开管理。
证据等的提交截止日为 2027 年 1 月 18 日,适用对象为海外供应商、进口商和国内生产者。申请对质、表达意见、提供信息的截止日均为 2027 年 2 月 16 日。证据等材料的查阅期限,则为不当廉卖关税等相关政令第 16 条各款所规定告示发布之日。
这几个日期容易被混用。尤其要注意,2027 年 1 月 18 日对应的是证据与证言提交程序,不能直接当成问卷答复的截止日,问卷期限以问卷本身和调查机关的通知为准。
成本方面,企业需要预留三块:日文翻译与本地律师费用、调查期内两套数据的整理与勾稽、替代国与市场经济条件举证所需的第三方材料。对日出口占比高的企业,还应提前测算若最终被裁定征税,现有报价与长约能否覆盖,是否需要重谈价格调整条款。
目前案件没有税率,也没有新增保证金要求,通关按现行条件执行。真正的变数在最终裁定,而不是立案本身。
一年之内,日本需要同时回答两个问题:中国产品是否以倾销价格进入日本市场,以及日本国内产业是否因此受到实质损害。答案出来之前,企业能做的只有把范围核清、把材料备齐、把期限盯住。等问卷变成裁定时再补材料,就来不及了。

六、参考资料
- 日本财务省:《关于对原产于中国的金红石型二氧化钛基颜料及配制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 日本经济产业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以金红石型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配制品》案件页
- 日本财务省:《令和 8 年财务省告示第 292 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日本对华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颜料及制剂启动反倾销调查》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委员会:《宁波市贸促会经贸预警信息快报 2026 年第 9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