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电子发票 10 月 30 日前须指定认可服务商:年收入 5000 万迪拉姆以上企业适用

阿联酋电子发票 10 月 30 日前须指定认可服务商:年收入 5000 万迪拉姆以上企业适用

阿联酋电子发票 10 月 30 日前须指定认可服务商:年收入 5000 万迪拉姆以上企业适用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ederal Tax Authority,FTA)与阿联酋联邦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先后公告,纳入阿联酋电子发票制度且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5000 万迪拉姆的经营主体,须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电子发票**认可服务商(Accredited Service Provider,ASP)**的指定,并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发票。

三批次强制推行,10 月 30 日这个死线是延长后的结果

三批次强制推行,10 月 30 日这个死线是延长后的结果

这个死线本身是调整过的。2025 年第 244 号部长决定(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44 of 2025)最初设定的 ASP 指定期限是 2026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5 月 10 日,阿联酋财政部宣布对 244 号部长决定作出修订,把该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适用于年收入超过 5000 万迪拉姆的应税主体。

阿联酋财政部给出的延长理由是市场成熟度评估:包括已获批准的预认可服务商数量,以及企业界反馈的「需要更多选择和更有竞争力的定价」。财政部同时表示,已批准的服务商达 32 家,另有相当数量正在认证流程的最后阶段。强制实施的第一阶段起始日没有随之变动。

这里有一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术语。官方英文文件与公告使用的服务商品称是 Accredited Service Provider,中文可译为「认可服务商」或「认证服务供应商」,缩写同为 ASP。本文的 ASP 一律指这一含义。⛔ 不要把 FTA 理解成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在阿联酋电子发票语境下,FTA 明确指联邦税务局。

阿联酋电子发票制度按收入规模与机构类型分三批次落地,每一批次各有 ASP 指定时限与正式实施时限:

批次 适用主体 ASP 指定期限 正式实施日
第一批 年收入不低于 5000 万迪拉姆 2026-10-30 2027-01-01
第二批 年收入低于 5000 万迪拉姆 2027-03-31 2027-07-01
第三批 政府部门及机构(无收入门槛) 2027-03-31 2027-10-01

制度背景是 2026 年 7 月 1 日启动的试点。按照 244 号部长决定,试点通过由财政部与 FTA 建立的「纳税人工作组」开展,参与者须书面同意加入,并遵守全部技术要求;同时,经营主体可自愿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电子发票。试点与自愿参与阶段,主体需遵守电子发票制度的全部规则,但暂不适用处罚条款,处罚措施自对应主体进入强制施行阶段之日起正式生效。

操作路径:EmaraTax 登记 + 五角模型交换

操作路径:EmaraTax 登记 + 五角模型交换

阿联酋电子发票宣导会现场,财政部副部长在台上致辞

图片来源:Zawya — 阿联酋电子发票宣导会现场,财政部副部长在台上致辞(https://www.zawya.com/en/press-release/events-conferences/ministry-of-finance-hosts-awareness-event-in-ras-al-khaimah-on-latest-einvoicing-updates-1269237)

阿联酋财政部与 FTA 在拉丝海马(Ras Al Khaimah)联合举办的宣导会上说明,接入流程分几步:企业从税务局公布的 ASP 清单中选定服务商,通过 EmaraTax 平台完成相关登记程序,再与所选服务商完成技术连接与集成要求。集成完成后,企业即可通过 ASP 开始交换电子发票。

交换采用「五角模型(5-Corner Model)」,该模型在试点阶段已投入运行。电子发票的结构化数据经 ASP 校验、路由后报送至 FTA,再传递至买方的 ASP 连接。财政部技术介绍环节还提到,试点阶段企业可同时测试向第 5 角报告税务数据,以及互操作性与运营合规性要求。

配套的义务还有几项:开票方或受票方在 FTA 登记的涉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变更确认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选服务商;电子发票及电子贷记单须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传输;即便由 ASP 代为完成开票与申报操作,相关法定义务仍由购销双方自行承担。

同一集团内部交易:24 个月临时宽限期

同一集团内部交易:24 个月临时宽限期

这里有两条容易混淆的条款,需要分开看。

一条是集团内部交易的临时宽限期。阿联酋财政部以 2026 年第 197 号部长决定修订 2025 年第 243 号决定,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把同一税务集团(Tax Group)成员之间的交易列入豁免事项,豁免期 24 个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算。宽限期内集团内部交易无需履行电子发票开具、留存义务。

另一条是数据存储地点要求的取消。同一次修订替换了 243 号决定第十一条,原「电子发票、电子贷记单及相关数据须存储在阿联酋境内」的要求被删除,改为按《税收程序法》规定期限留存、并能在 FTA 要求时提供。修订同时废止了原第十二条关于系统故障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报 FTA 的规定。

⛔ 集团内部暂免 24 个月,不等于集团内企业免于指定 ASP。按国家税务总局编译的官方规则解读,增值税集团各成员仍需单独办理电子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完成 ASP 系统接入,对外交易仍须遵守集团电子发票管理规定。

处罚与其他未披露项

处罚与其他未披露项

未按期指定 ASP 是有后果的。根据 2025 年第 106 号内阁决议(Cabinet Decision No. 106 of 2025),开票方未按规定启用电子发票系统、未在期限内选定 ASP 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 5000 迪拉姆罚款,不足 1 个月按整月计算。FTA 的公开表述是:迟延实施电子发票制度(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 ASP),每月或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处以 5000 迪拉姆的行政处罚。

其余罚则包括:未按期开具并推送电子蓝字发票的,每份发票 100 迪拉姆,单个自然月上限 5000 迪拉姆;电子红字发票同此;未按期报备系统故障的,每日 1000 迪拉姆;未按期将登记信息变更告知所选 ASP 的,同样每日 1000 迪拉姆。

官方未披露的部分包括:ASP 的完整名录与逐家的遴选评分标准(财政部只公布了已批准 32 家这一数量,以及对应的部长决定 64 号的遴选程序框架);5000 万迪拉姆收入门槛是否按集团合并计算;以及未按期指定但已过强制实施日的企业,除了按月罚款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处理措施。

注意事项

  • 本篇主体是 ASP 指定义务与 10 月 30 日死线,不是「阿联酋放宽电子发票要求」那一条,两者是不同的事。
  • 2027 年 1 月 1 日才是第一批次的强制实施日,⛔ 不可写成「阿联酋已全面强制电子发票」。
  • 「10 月 30 日」是延长后的期限,原期限是 2026 年 7 月 31 日,写的时候要交代延长这件事。
  • ASP 是 Accredited Service Provider(认可/认证服务商),⛔ 不是 Recognised Service Provider。
  • FTA 是联邦税务局 Federal Tax Authority,⛔ 不是自由贸易协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 集团内部 24 个月宽限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算,197 号部长决定的生效日是 2026 年 10 月 1 日,两个日期不要混。
  • 集团内暂免 24 个月 ≠ 集团内企业免于指定 ASP,这是两条不同条款。
  • 罚款是每月 5000 迪拉姆,按逾期月数计,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算。
  • 官方未披露 ASP 完整名录与遴选标准、收入门槛是否按集团合并计算,不可编造。

FAQ

谁必须在 10 月 30 日前指定 ASP? 适用电子发票制度且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5000 万迪拉姆的经营主体。

这个期限是怎么来的? 2025 年第 244 号部长决定原定 2026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5 月由阿联酋财政部延长至 10 月 30 日。

强制实施是哪天? 第一批 2027 年 1 月 1 日,第二批 2027 年 7 月 1 日,第三批 2027 年 10 月 1 日。

ASP 怎么选? 从税务机关公布的认可服务商清单中选定,通过 EmaraTax 平台完成登记,再与服务商完成技术连接与集成。

没按时指定会怎样? 按逾期月数每月罚 5000 迪拉姆,不足一个月按整月计算。

同一集团内部交易是不是完全不受约束? 不是。24 个月宽限期针对的是集团内部交易的电子发票开具与留存义务,集团各成员仍须单独办识别号、完成 ASP 接入。

参考来源

  • 阿联酋联邦财政部: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44 of 2025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lectronic Invoicing System(试点 2026-07-01 启动、三批次时间表、ASP 指定时限原文)
  • 阿联酋联邦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announces targeted amendments to eInvoicing system decisions(期限从 7 月 31 日延长至 10 月 30 日、已批准 32 家服务商)
  •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FTA calls on persons subject to e-invoicing to comply with the prescribed legal deadlines and avoi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每月 5000 迪拉姆罚则)
  • 阿联酋联邦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hosts awareness event in Ras Al Khaimah on latest eInvoicing updates(拉丝海马宣导会、五角模型、EmaraTax 流程)
  • 国家税务总局(转载「税路通全球税讯」编译):《阿联酋出台电子发票管理新规 明确分阶段实施安排与合规要求》(2026-07-29)

评测方法公示

评测维度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用户口碑、技术实力、服务网络、案例质量
数据来源工商公示信息、企业财报、行业研究报告、第三方数据机构、用户反馈
采样范围中国大陆地区在营品牌
采样时间2026年10月 至 2026年10月
权重分配品牌影响力 25% / 市场占有率 20% / 用户口碑 20% / 技术实力 15% / 服务网络 10% / 案例质量 10%
更新频率季度更新

数据来源声明

本榜单数据综合参考以下公开渠道,由编辑团队交叉校对后发布: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 上市公司年报及临时公告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口腔医学会等行业协会公开数据
  • 弗若斯特沙利文、艾瑞咨询、头豹研究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报告
  • 主流财经媒体、行业垂直媒体公开报道
  • 用户反馈与实地调研(仅作辅助参考)

免责声明

本榜单由TikTok卖家门户网编辑部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仅供行业科普与初步参考,不构成任何采购、加盟、投资、招投标选型建议。品牌排名不作为品牌实力、市场份额的唯一判断依据。如需权威数据,请优先查阅官方行业协会、第三方数据机构、上市公司财报及政府产业统计数据。本站不对依据榜单做出的任何决策承担责任。

编辑团队

主编单位TikTok卖家门户网编辑部
审核流程初审 → 复核 → 主编定稿 → 季度复审
收录时间2026-10-28
最近更新2026-10-28
浏览次数1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