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150 号公告修订进口食品备案:3 个工作日办结,境外出口商须交备案编码
2026 年 10 月 23 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50 号》,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 年第 55 号公告附件 1 同时废止。修订后的规定分总则、备案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共十三条,覆盖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变更注销、监督管理与申报环节,并首次把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编码写进进口申报的必填项。
备案 3 个工作日办结:境内由 5 个压缩,境外首次设时限

新规最直接的变化是办理时限。第六条明确:备案申请表格填写完整、随附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照修订前的口径,这个 3 个工作日是新设的明确时限。《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写明:原规定对食品进口商备案的办理时限是 5 个工作日,修订后压缩为 3 个工作日;同时,原先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并无明确办理时限,修订后才首次明确为 3 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境外出口商一端的备案从「没有时限」变成了「3 个工作日办结」。
新规同时确立了两条长期机制。其一是备案长期有效——进出口商备案不设固定期限,不再像过去那样需要定期重报。其二是新增备案编码:获得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由海关核发备案编码;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变更 60 日内办理,注销新增 5 类情形

第七条规定,进出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境内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变更的应同步申请变更。
第八条则把注销情形明确为五类,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出口商主动申请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在海关注销的;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起草说明提到,这次修订按「准入—监管—退出」思路建立了退出机制。
第九条规定了办理途径:进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海关政务服务」申请备案、变更、注销;境内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申报环节新增三项必填信息

第十一条是这次修订对实操影响最直接的一条:食品申报进口时,应当如实填报进出口商名称、境内食品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码等信息,海关对进出口商信息进行验核。
这意味着境外出口商完成备案后会拿到一个可核验的备案编码,境内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需要把它连同自身信息一起填报,海关在系统内比对验核。起草说明把这一条归为「强化全链条备案监管」,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已备案进出口商信息验核以及海关对其备案情况的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则是一道纠错口子:海关在监管中发现进出口商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更正、完善备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海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官方未披露的部分

**备案编码的具体规则与位数、一次性告知的告知书形式、存量备案如何迁移到新编码体系,官方均未披露。**新规正文只写明「海关核发备案编码」和「备案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公布」,没有给出编码的位数、构成规则或查询路径说明。同样,第十二条讲的是限期更正,但没有写明逾期不改的具体后果。
附件方面,官方随公告发布了两份表格:附件 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与附件 2《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这两份表格以 Word 附件形式提供,官方公告正文未展开表格内的具体栏目、勾选项数量与填写明细,这部分需以附件原表为准。此外,两份表格随公告附后发布,官方公告正文也没有说明存量已备案主体是否需要重新填报或换发编码。
注意事项
- 本篇主体是进口环节的进出口商备案制度,与进口食品准入条件、出口退运免税等无关,不要混写。
- 「3 个工作日」是备案受理后的办理时限,与「5 个工作日」不是同一口径,后者是修订前的旧时限。
- 备案编码只核发给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食品进口商不适用备案编码。
- 备案长期有效指进出口商备案不设固定期限,与「变更后需在 60 日内办理」是两条不同规定。
- 境外出口商备案此前没有明确时限,3 个工作日是本次修订新设的,不要写成「压缩」。
- 第十一条是进口申报环节的填报义务,不是备案申请环节的填报义务。
- 官方未披露备案编码规则与位数、一次性告知的告知书形式、存量备案迁移安排,不可编造。
- FTA 在本篇不出现;涉及阿联酋税务的 FTA 专指联邦税务局,与此篇无关。
FAQ
备案编码发给谁? 发给获得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由海关核发;境内食品进口商不涉及备案编码。
3 个工作日从什么时候起算? 从海关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境外出口商备案以前有办理时限吗? 原规定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未设明确时限,3 个工作日是本次修订新明确的。
备案要不要每年重报? 不设固定期限,备案长期有效。但备案内容变更的,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都要交备案编码吗? 不是。备案编码只核发给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食品进口商在申报时交的是自己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涉及备案编码。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50 号(关于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26-10-23 签发、2026-10-26 政务公开「最新文件」栏目发布
- 「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50 号(关于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转载,2026-10)
- 海关总署:《〈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6 年 3 月
- 食品伙伴网·食品法规中心:《优化备案流程 强化全程监管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预修订》(2026-03)